團伙捕鳥2萬余只被判賠償267萬?不妥!
只用野生鳥類死體數(shù)計算生態(tài)資源損失,不妥。這就是在告訴所有人:只要沒把野鳥弄死,生態(tài)就沒有損失!
2018年10月左右,陸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楊某羅、楊某天、何某賢等六人團伙在江西金溪縣雙塘鎮(zhèn)艾家村附近山林、水庫周邊非法捕鳥達2萬余只,何某賢主要負責收購、催肥和銷售。2019年該團伙所有六名不法分子均被判刑。
陸某新捕捉、出售8883只野生鳥類,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何某有捕捉、出售1200只野生鳥類,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李某林捕捉、出售2274只野生鳥類,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楊某羅、楊某天為兩父子,捕捉、出售4552只野生鳥類,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何某賢從2015年-2018年一直從事非法收購、催肥、出售野生鳥類的勾當。其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禍害了20000多只鳥,獲刑均在六-八個月之間,這就是現(xiàn)狀。不得不說,能判實刑,已經(jīng)非常不易!
刑法341條直接限制了非法狩獵罪的判刑上限就是三年,也就是無論捕捉2萬只,還是20萬只,200萬只野鳥,獲刑都必然在三年以下。這也是我們此前呼吁刑法應作出修訂的一點。
近期,金溪縣人民法院又以該六人團伙嚴重破壞野生鳥類資源,作出了生態(tài)公益訴訟,六人被判承擔生態(tài)資源損失費267萬!
這267萬是這么算出來的,涉案2萬多只野鳥種,至少死亡了8902只,其余已放飛。死亡野鳥涉及灰背鶇、暗綠繡眼、北紅尾鴝、樹鷚、白頭鵯、斑文鳥、鹀類等7種,這些三有鳥類基準價值為每只300元。
8902*300=267萬。但這267萬怎么執(zhí)行,能否有效執(zhí)行,還不好說。
這么算其實并不合理!這8902只死鳥大概率只是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或有據(jù)可查的死體數(shù)量。實際上,在被捕捉、囚禁、催肥,遭受各種摧殘后能活到被公安機關解救,在放歸時還活著的野鳥中必然會有不少個體死在放歸之后。這些死體顯然未被統(tǒng)計,當然也無法統(tǒng)計。
再者,只用野鳥死體數(shù)量計算生態(tài)賠償額度也并不妥當。這似乎就是在說:捕捉、囚禁、催肥、摧殘野生鳥類,只要放飛的時候還沒死,就等于沒有造成任何生態(tài)損失?甚至,只要沒死,哪怕是被繼續(xù)囚禁、摧殘,也都不是生態(tài)損失?
那2萬多只被捕捉的鳥都是生態(tài)的一部分,對它們的任何傷害行為,都是生態(tài)的損失,是國家的損失,人民的損失。這點,毋庸置疑。
我們并不是想置那些非法捕捉、收購、催肥、出售野鳥的人與死地,也并不是要讓他們都傾家蕩產(chǎn)。只是,我們的法律,怎樣才能震懾不法分子,預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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