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33只珠頸斑鳩 法院判處罰金并公開道歉
【案情摘要】
Law
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攜帶頭燈、彈弓、鋼珠、干擾器等物品,到高密市柴溝鎮(zhèn)烏龍河西、西店村北的樹林內(nèi),采用夜間照明、用彈弓發(fā)射鋼珠的方式獵殺斑鳩33只。
經(jīng)鑒定,王某所捕殺斑鳩為珠頸斑鳩,位列“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按《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每只斑鳩300元計算,其獵殺的33只珠頸斑鳩價值9900元。
【法院審理】
Law
高密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適當。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并簽字具結(jié),依法可從寬處罰。
王某非法獵捕珠頸斑鳩的行為,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高密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在發(fā)行范圍為高密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賠償獵殺33只珠頸斑鳩造成的生態(tài)資源補償費用9900元。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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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導致野生動物物種數(shù)量減少,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觸犯了法律底線。該案案情明確,證據(jù)足以定罪,被告人雖故意犯罪,但在審理過程中,已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和賠償款,因此做出判處罰金的刑罰。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保護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愛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意識,有的動物雖常見但禁止狩獵,應該清醒認識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極端重要性,切莫以身試法。
供稿:高密法院
原標題:《非法狩獵33只珠頸斑鳩 法院判處罰金并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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